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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执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北京妙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稳,北京妙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隆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2执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稳。被执行人北京妙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京站东街10号1号楼1208室。法定代表人王自坤。被执行人北京隆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410室-73。法定代表人王自坤。刘稳申请执行北京妙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隆泰投资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十五万四千八百七十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妙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隆泰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北京妙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隆泰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裁定强制执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北京妙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隆泰投资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所设立账户的余额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北京妙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隆泰投资有限公司在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因被执行人北京妙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隆泰投资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民币十五万四千八百七十元及利息未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北京妙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隆泰投资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稳如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妙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隆泰投资有限公司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1009号裁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杨海澄执行员 张 耀执行员 马鸿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剑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