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71民辖终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黄应纯与广西南宁古鼎香茶叶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南宁古鼎香茶叶有限责任公司,黄应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71民辖终3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南宁古鼎香茶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金湖路57号金湖商住小区北楼19层1908号房。法定代表人:梁伟,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应纯,女,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志雄,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西南宁古鼎香茶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古鼎香茶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应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6)桂7102民初5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古鼎香茶叶公司上诉称,本案是房屋租赁合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是在南宁市青秀区。本案应由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南宁铁路运输法院(2016)桂7102民初554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房屋位于南宁市厢竹大道11号武警琅东基地6、7号物业楼,属于南宁市青秀区管辖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指定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南宁、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复函》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指定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南宁、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复函﹥的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指定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南宁市青秀区、西乡塘区内发生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本案双方租赁合同纠纷发生在南宁市青秀区内,黄应纯于2016年7月26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故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南宁铁路运输法院驳回广西南宁古鼎香茶叶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敏代理审判员 吕 婕代理审判员 覃瑞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淑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