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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3民初41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庄学堂、张帆与灌云美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学堂,张帆,灌云美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3民初4167号原告:庄学堂,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兵,灌云县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帆,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学堂(系原告张帆丈夫),男,汉族,1980年10月13日生,住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兵,灌云县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灌云美都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66898330X6,住所地,灌云县城开发区建设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陆锡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凤颖,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庄学堂、张帆诉被告灌云美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庄学堂、张帆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学堂、张帆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学堂、张帆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庄学堂、张帆负担。代理审判员  姬凡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天娇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