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执57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陈龙鹏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陈龙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57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鹭江道98号建设银行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5499142-6.负责人生柳荣,行长。委托代理人连丽平、王永强,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龙鹏,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陈龙鹏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思民初字第1604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龙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825.86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汪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悦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