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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执10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绪宝与被执行人江苏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绪宝,江苏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1048号申请执行人陈绪宝,男,汉族,1966年9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江苏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尧佳路58-8号。申请执行人陈绪宝与被执行人江苏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六劳人仲案[2015]1561号仲裁裁决书。依上述裁决书,江苏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根据申请人工伤九级伤残等级,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伙食补助费后支付给申请人;另需支付申请人陈绪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万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8万元、护理费0.3万元,共计4.6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江苏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进行四查,被执行人江苏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财产。现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支付2万元。因被执行人江苏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江苏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入失信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人,并邮寄执行进程告知书,申请人未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邮寄执行进程告知书,申请人未提出异议,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六合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六劳人仲案[2015]156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长  龚明顺执行员  罗方方执行员  王培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