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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3民初21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惠东县黄埠永茂鞋材加工厂与李汉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东县黄埠永茂鞋材加工厂,李汉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3民初2161号原告:惠东县黄埠永茂鞋材加工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441323600143789),住所地惠东县黄埠海滨二路华江开发区D-15栋8-13号经营者:陈周胜,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委托代理人:张育根,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汉锐,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原告惠东县黄埠永茂鞋材加工厂与被告李汉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被告李汉锐去向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依法需要按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本院认为,本案因被告李汉锐去向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光辉代理审判员  王科丰人民陪审员  黄伦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柏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