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6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侯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6执3号申请执行人侯某某。法定代理人刘某某被执行人侯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0)同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经查询被执行人侯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泽军审判员 于振龙审判员 张江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广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