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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6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侯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6执3号申请执行人侯某某。法定代理人刘某某被执行人侯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0)同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经查询被执行人侯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泽军审判员  于振龙审判员  张江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广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