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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财保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宫宪忠与梁金池、梁振雨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宫宪忠,梁金池,梁振雨,刘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财保287号申请人:宫宪忠,男,1960年5月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冠县。被申请人:梁金池,男,1968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梁振雨,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冠县,系梁金池之子。被申请人:刘霞,女,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冠县,系梁振雨之妻。申请人郭朝栋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宫宪忠已提供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宫宪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宫宪忠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文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海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