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3执18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侯启铸与肖永海、翁彩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启铸,肖永海,翁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1853号申请执行人:侯启铸,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肖永海,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翁彩霞,女,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侯启铸和肖永海、翁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肖永海、翁彩霞至今未履行(2016)闽0303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永海、翁彩霞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783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戴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