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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2民初字33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马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2民初字3339号原告:马某,女,1984年1月4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张某,男,1982年7月6日生,汉族,住方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10月24日以被告在外无法送达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牛俊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中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