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2民初字33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马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2民初字3339号原告:马某,女,1984年1月4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张某,男,1982年7月6日生,汉族,住方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10月24日以被告在外无法送达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牛俊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中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