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执23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富与董占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富,董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2365号之一申请人王富,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董占明,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王富因与被申请人董占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董占明所有的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保全金额为40000元。申请人王富自愿以其名下坐落于本市某小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担保人王富名下坐落于本市某小区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设定他项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