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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58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程相郡诉杨坤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相郡,杨坤湖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5849号原告:程相郡,住伊宁市。委托代理人:张XX,新疆怀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坤湖,住伊宁市。委托代理人:顾建伟,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程相郡诉被告杨坤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程相郡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程相郡以要求恢复该案执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相郡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程相郡负担。审判员  张喻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