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执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万小容申请执行陈永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小容,陈永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叙永执字第504号申请执行人万小容,女,生于1978年1月5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被执行人陈永恒,女,生于1975年9月2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叙永民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万小容申请执行陈永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借款本金155000元及利息和2014年5月24日前的借款利息52000元、垫缴诉讼费4405元。另外,被执行人陈永恒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永恒与朱显孝、杨长生共同出资成立了泸州市森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200万元,其中被执行人陈永恒投资额为60万元,投资比例5%。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永恒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万小容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对被执行人陈永恒的上述财产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陈永恒在泸州市森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5%的股份及其全部收益;二、冻结期限为两年(自送达之日起计算)。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移上述被冻结的股份,不得对上述被冻结的股份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明江代理审判员 王 睿代理审判员 陈本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