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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执异6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沈阳市皇姑区热力安装工程处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市皇姑区热力安装工程处,阜新市海州区鹏信物资经销处,沈阳市皇姑区供暖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执异657号异议人:沈阳市皇姑区热力安装工程处,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马正福,该处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浩,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阜新市海州区鹏信物资经销处,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被执行人:沈阳市皇姑区供暖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申请执行人阜新市海州区鹏信物资经销处与被执行人沈阳市皇姑区供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5)沈中民三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分别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沈中执字第620号;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辽01执84号。在执行中,沈阳市皇姑区热力安装工程处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期间,沈阳市皇姑区热力安装工程处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阳市皇姑区热力安装工程处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卓琦审 判 员  钟 洁代理审判员  高 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晶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