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桥支行与许宏桂、许宏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桥支行,许宏桂,许宏军,李桂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执29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桥支行,住所地为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吴桥镇谢桥人民路100号。法定代表人:程丽,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许宏桂,男,197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许宏军,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李桂平,女,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桥支行与被执行人许宏桂、许宏军、李桂平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桥支行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本案所涉及的被执行人住址所在地、执行财产线索在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及时实现债权人的权利,本案宜由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行。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祥审 判 员 阮 骏代理审判员 张成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洪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