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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3执9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陈勇申请执行陈小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勇,陈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03执964号申请执行人陈勇,男性,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陈小丽,女性,汉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汇民初字第0181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陈勇申请执行陈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小丽应支付陈勇人民币682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310.00元以及申请执行费9220元。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陈小丽的房屋正在评估拍卖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陈勇依据(2015)汇民初字第0181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陈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凌 早审判员 李占阳审判员 黄耀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