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48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宋佳敏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佳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4848号原告:宋佳敏,女,汉族,2007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理人:宋得君,男,汉族,1985年3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胡洪强,商丘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负责人:邓群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婷婷,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佳敏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国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使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王启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悦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