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02民初25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曹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02民初2581号原告曹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赵吉林,张家界市永定区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孙某,农民。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曹某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和好为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 判 员 符长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田 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