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29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高文龙变造身份证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929刑初31号公诉机关岢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文龙,男,1988年4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住忻府区,2014年6月19日因殴打他人被忻府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6年9月2日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被岢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5日被岢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岢岚县人民检察院以岢检公诉刑诉(201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文龙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岢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俊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文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岢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文龙故意变造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人高文龙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文龙的驾驶证准驾车型是B2,不能驾驶自养的半挂车。2016年7月下旬,该高在忻府区人韩某某雇佣期间,将韩某某的驾驶证(准驾车型A2)的照片变成自己的,并重新塑封。之后被告人高文龙一直携带变造后的驾驶证驾驶自己的半挂车。2016年8月31日晚上,被告人高文龙驾驶自己的重型半挂牵引货车(车牌号为A795**,晋AD1**)经忻保高速264公里处,遇高速交警查车,将其随身携带的变造驾驶证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所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文龙故意变造驾驶证,其行为构成变造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文龙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并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结合忻府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人员调查评估意见,居住地社区认为被告人高文龙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社区矫正,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文龙犯变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变造驾驶证一本,依法予以收缴,存档备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文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