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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王国忠与贺景华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忠,贺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1执228号申请人王国忠,男,汉族,1974年8月8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双桥经开区。被执行人贺景华,男,汉族,1982年5月6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双桥经开区。王国忠申请执行贺景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足法民初字第057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1月18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九套房产,因该九套房产均已设置抵押,暂无处置价值。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申请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王国忠申请执行贺景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渝0111执22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或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长  胡世友代理审判员  宋 雪代理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咨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