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6303号
原告:天津市云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红湖南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薄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忠,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文达,该公司职员。
被告:徐志杰,住天津市红桥区。
原告天津市云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志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天津市云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云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云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妍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谢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