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02执722号申请执行人屈清。被执行人杨杰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屈清与被执行人杨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杰英应该偿还申请执行人屈清借款本金1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被执行人杨杰英一直未履行。被执行人杨杰英虽有房产,但设置了抵押,本系列案的申请执行人也均未向本院提出拍卖申请,且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杰英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松标
审判员 宋宏学
审判员 袁义平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庆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