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4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明与襄阳满富房地产有限公司、福建省晓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襄阳满富房地产有限公司,福建省晓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长虹食品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4民初1053号原告刘明,男,汉族,生于1973年1月5日,个体户,住宜城市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洪兵,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襄阳满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富房地产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46号4幢112号。法定代表人阮付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万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福建省晓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晓沃建设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晓沃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张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新灯,晓沃建设公司襄阳分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襄阳长虹食品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56号29栋1单元401号。法定代表人王杰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诉被告满富房地产公司、晓沃建设公司、襄阳长虹食品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满富房地产公司、晓沃建设公司、被告襄阳长虹食品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撤回对被告襄阳满富房地产公司、福建晓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长虹食品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150元,减半收取14075元,由原告刘明负担。审判员 张全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