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郑斌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斌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03刑初1258号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斌,男,1990年4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广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广丰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辩护人杨夫胜,安徽杨夫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6]1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院。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晓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斌及其辩护人杨夫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8日4时左右,被告人郑斌与“汪红平”(另案处理)在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裕民路“白玫瑰KTV”包厢内,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为发泄情绪,被告人郑斌伙同他人在“白玫瑰KTV”门口的马路边,持刀随意砍击刘冲、刘可兴等人,致刘冲头部皮肤裂伤、尺骨上段开放性骨折,刘可兴头部和右膝部皮肤裂伤、右膝部髌韧带断裂、右膝部内侧半月板部分裂伤、胫骨骨折。经医院治疗后,刘冲、刘可兴的损伤恢复可。经鉴定,刘冲、刘可兴的损伤均评定为轻伤。另查明,被告人郑斌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件审理过程中,刘冲、刘可兴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郑斌赔偿经济损失。后被告人郑斌家属代表与刘冲、刘可兴就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并履行完毕。基于此,刘冲、刘可兴对被告人郑斌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已准予撤诉。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原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崔冰、王云梅、张树丽证言,刘可兴、刘冲、刘可福、孟帅彬陈述,(柯)公(司)鉴(法)字[2014]65、66号和柯公司鉴法补字[2016]38、3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郑斌、刘可兴、刘冲、孟帅彬、崔冰、张树丽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斌为发泄情绪,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斌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自愿认罪,且妥善处理了损害赔偿问题,获得了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郑斌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可予宣告缓刑。采纳被告人郑斌请求从轻处罚及辩护人杨夫胜建议对被告人郑斌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伟良人民陪审员 俞祖法人民陪审员 孙秋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佳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