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杭州弘达物资有限公司与杭州三吉物资有限公司、浙江三吉商贸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弘达物资有限公司,杭州三吉物资有限公司,浙江三吉商贸有限公司,东港市社会公墓孤山墓区,郭小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48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弘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拱墅区石祥路266、274号(杭州城北金属材料交易市场综合楼201-208)。法定代表人包云美。委托代理人郑承剑、翁晨伟(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天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杭州三吉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741号浙江新世纪金属材料市场B1008-1009。法定代表人韩爱琴。被执行人浙江三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拱墅区三里洋8号(三里洋钢材市场B区1号楼2楼1211、1212)。法定代表人郭小根。被执行人东港市社会公墓孤山墓区,住所地东港市孤山镇东街十五组。法定代表人郭小根。被执行人郭小根。申请执行人杭州弘达物资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19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杭州三吉物资有限公司、浙江三吉商贸有限公司、东港市社会公墓孤山墓区、郭小根履行执行款人民币27281561.19元、执行费人民币95272.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杭州三吉物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辽宁省东港市孤山镇辛店村三道沟东港市省会公墓孤山墓区已被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评估、拍卖,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致函要求参与分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5日受理了被执行人杭州三吉物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另经我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三吉物资有限公司、浙江三吉商贸有限公司、东港市社会公墓孤山墓区、郭小根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房产及股权信息,仅在多家银行有微额存款,申请执行人杭州弘达物资有限公司也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6)浙0104执4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吴 辛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戚陈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