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13民初25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许建加与被告陈国、周云芳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建加,陈国,周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3民初2590号原告:许建加,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淑惠,福建如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芬,福建如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国,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被告:周云芳,女,1981年11月1日出生。原告许建加与被告陈国、周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许建加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许建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建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许建加负担。审 判 员 蔡嘉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谢家燕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