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民初33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小平与金华名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平,金华名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初3324号原告:刘小平,男,196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被告:金华名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人民西路139号三楼。法定代表人:边丽燕,系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平为与被告金华名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平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小平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胡晓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邹小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