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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3民初20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23民初2084号原告:胡某某。被告:洪某。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崇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魁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