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91执39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韦富祥、临沂市银山瓷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富祥,临沂市银山瓷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91执398-1号申请执行人:韦富祥,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临沂市银山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罗西街道涧头村。法定代表人:李德书,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50887958G申请执行人韦富祥与被执行人临沂市银山瓷业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6)鲁1391执39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临沂市银山瓷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211元及执行费50元,现因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临沂恒利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211元及执行费50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宗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弈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