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刑执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春华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刑执字第00032号被执行人张春华,女,1982年10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春华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2015)甘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移送执行,现已立案执行。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春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甘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晏生审判员 倪生军审判员 徐黎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瑜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