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民初29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厦门协力华佳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山西联侨食品有限公司、福建中冷食品有限公司、福建欧美加食品有限公司、卢宗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协力华佳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山西联侨食品有限公司,福建中冷食品有限公司,福建欧美加食品有限公司,卢宗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2928号原告:厦门协力华佳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226号五矿大厦1619。法定代表人:黄文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湘臻、张春义,福建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联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风陵渡开发区东大街。法定代表人:卢宗乾。被告:福建中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霞美镇溪仔村。法定代表人:卢宗乾。被告:福建欧美加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杜浔镇城里村。法定代表人:林小雄。被告:卢宗乾,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杜浔镇范阳村街仔头**号。原告厦门协力华佳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联侨食品有限公司、福建中冷食品有限公司、福建欧美加食品有限公司、卢宗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厦门协力华佳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协力华佳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协力华佳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邓剑斌人民陪审员 陈青丽人民陪审员 宋阿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忆岚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