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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执保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天津龙达生态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天津龙达生态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国有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滨城龙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滨城天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梁风雨,梁凤奎,梁凤伟,刘学文,郭永俊,王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执保232号申请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隆昌路11号。负责人:刘世珺,行长。被申请人:天津龙达生态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城黄圈村。法定代表人:仝巨臣,总经理。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国有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营口道468号。法定代表人:谷绍岩,总经理。被申请人:天津滨城龙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城黄圈村。法定代表人:梁风雨,总经理。被申请人:天津滨城天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城黄圈村。法定代表人:梁凤伟,总经理。被申请人:梁风雨,男,汉族,1961年9月29日出生,住天津市塘沽区。被申请人:梁凤奎,男,汉族,1965年7月4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梁凤伟,男,汉族,1977年11月21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刘学文,女,汉族,1965年8月24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郭永俊,女,汉族,1978年1月14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王红梅,女,汉族,1979年8月27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与被申请人天津龙达生态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国有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滨城龙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滨城天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梁风雨、梁凤奎、梁凤伟、刘学文、郭永俊、王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龙达生态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国有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滨城龙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滨城天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梁风雨、梁凤奎、梁凤伟、刘学文、郭永俊、王红梅银行存款人民币44581038.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江支行提供信誉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龙达生态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国有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滨城龙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滨城天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梁风雨、梁凤奎、梁凤伟、刘学文、郭永俊、王红梅银行存款人民币44581038.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金清审 判 员  郭胜明代理审判员  李玉海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培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