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执17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袁晓丽与祝桂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晓丽,祝桂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1执1798号申请执行人:袁晓丽,女,1978年10月18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祝桂明,男,1983年2月27日生,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袁晓丽与被执行人祝桂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6)苏0981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祝桂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袁晓丽支付借款4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祝桂明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撤回执行申请书及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981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益华审判员 冯宝银审判员 路 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