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1财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石某某诉张某乙执行执保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史某某,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1财保60号申请人史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西工房。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印刷厂。被申请人张某乙,男,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平梁镇二郎村五组。申请人史某某以被申请人张某乙尚欠申请人史某某275533元为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申请人史某某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史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某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申请人史某某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