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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1财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石某某诉张某乙执行执保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史某某,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1财保60号申请人史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西工房。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印刷厂。被申请人张某乙,男,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平梁镇二郎村五组。申请人史某某以被申请人张某乙尚欠申请人史某某275533元为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申请人史某某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史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某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申请人史某某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