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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民初50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杨宝春与李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宝春,李明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5057号原告杨宝春,男,195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廊坊市。被告李明龙,男,197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宝春与被告李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宝春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宝春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杨宝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宝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缴纳25元,依��由原告杨宝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