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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刑更5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文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文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刑更583号罪犯杨文林,男,1987年5月5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下马关镇北关村。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8日作出(2012)回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文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1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以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十个月的建议,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10月11日至15日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认为,罪犯杨文林在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听从指挥。在生产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努力完成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成绩合格,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文林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坚守岗位,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在计分考核中记功四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本院在公示期间,没有收到投诉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杨文林在入监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和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文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图 雅审 判 员  黄海霞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宏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