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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5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练子钊、饶亚秀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练子钊,饶亚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25执150号申请执行人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江口镇封州二路49号,组织机构代码:68248839-9。法定代表人冯国坚,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练子钊,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被执行人饶亚秀,女,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地址同上。关于申请执行人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练子钊、饶亚秀合同纠纷一案,封开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肇封法民渔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不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借款本息34275.57元,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执行(2016)粤1225执150号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练子钊、饶亚秀在本辖区内有银行存款、工商、房产、土地、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该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符合终本条件。本院认为,经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四查”目前无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暂不具备可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225执150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甘托权审 判 员  区晓曦人民陪审员  黎建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捷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