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民初32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理勤诉北京爱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理勤,北京爱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3265号原告:王理勤,女,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福,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爱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桃园东里15号4幢2层3205室。法定代表人:陈敬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伟,北京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微,北京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理勤与被告北京爱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原告王理勤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爱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理勤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理勤撤回对被告北京爱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4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理勤负担。审 判 长 魏 嘉代理审判员 闫永廉人民陪审员 李冬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蔚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