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1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原告谢晚清、欧阳青华、谢焱辉、梁时香诉被告谢文革、第三人肖智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晚清,欧阳青华,谢焱辉,梁时香,谢文革,肖智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1民初206号原告谢晚清,男,汉族。原告欧阳青华,女,汉族。系原告谢晚清之妻。原告谢焱辉,男,汉族。系原告谢晚清之子。原告梁时香,女,汉族。系原告谢晚清之母。上述四原告共同的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谢直枝,男,住冷水江市铎山镇石溪村*组,系原告谢晚清之胞兄。上述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苏备峰,湖南湘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文革,男,汉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邓赞林,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纪滨,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肖智源,又名谢智源、谢智原、谢继元,男,汉族。原告谢晚清、欧阳青华、谢焱辉、梁时香诉被告谢文革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3)冷民一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被告谢文革对判决不服,上诉至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月21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为由,以(2015)娄中民一终字第725号民事裁定撤销了(2013)冷民一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职权追加肖智源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晚清、欧阳青华、谢焱辉、梁时香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谢直枝、苏备峰、被告谢文革的委托代理人邓赞林、钟纪滨、第三人肖智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晚清、欧阳青华、谢焱辉、梁时香共同诉称,2010年,被告谢文革因建房需要,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原告承包经营的责任地;建好房屋后,不但未将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原状,反而又在上面铺设沙石进行硬化,企图强行霸占。被告谢文革的行为,侵犯了原告谢晚清、欧阳青华、谢焱辉、梁时香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第三人肖智源与本案亦有利害关系,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谢文革与第三人肖智源停止对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害,对原告承包经营的责任田地予以恢复原状,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因而,保护土地资源,维护土地管理秩序,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非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是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原告谢晚清、欧阳青华、谢焱辉、梁时香诉称被告谢文革于2010年建房时,擅自占用其承包经营的责任田地;建好房屋后,又在其承包经营的责任田地上铺设沙石,硬化修路,影响其耕种。因原告谢晚清、欧阳青华、谢焱辉、梁时香的诉求涉及承包经营的责任田地被非法占用并被用于非农建设的情形,属于土地行政部门主管的范围,依法应当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原告谢晚清、欧阳青华、谢焱辉、梁时香应向冷水江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晚清、欧阳青华、谢焱辉、梁时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谢晚清、欧阳青华、谢焱辉、梁时香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振华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人民陪审员 李 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