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67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康俊霞申请执行李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俊霞,李宏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6709号申请执行人康俊霞,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李宏涛,住金水区。康俊霞申请执行李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9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宏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康俊霞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将被执行人李宏涛名下位于金水区的房产予以查封,现该案已执行完毕,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宏涛名下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宏涛名下位于金水区房产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王成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