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郑孝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孝奇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81刑初1100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孝奇,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0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4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6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公诉刑诉(2016)10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孝奇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孝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郑孝奇预谋使用汽油瓶到位于福清市龙田镇上薛村福南花园小区旁的中国石油加油站威胁工作人员以收取保护费,后郑孝奇在家中用空瓶子、汽油、布条等工具自制了几个汽油瓶,并驾驶摩托车携带其中的两个汽油瓶到该中国石油加油站,向加油站经理唐某索要人民币8888元的保护费。在遭到拒绝后,被告人郑孝奇遂在加油站出口处用打火机点燃其中一个汽油瓶,将该汽油瓶投掷在出口处附近,又将另一个汽油瓶在加油站花圃处点燃,造成花圃着火后逃离现场,唐某见状即用灭火器将火扑灭。当日22时10分,被告人郑孝奇又携带汽油瓶到该加油站索要保护费,在被拒绝后,郑孝奇将携带的两个汽油瓶用打火机点燃后往加油站入口处投掷,后逃离现场。当日22时30分,被告人郑孝奇第三次携带汽油瓶进入该加油站内的便利店,在店内郑孝奇手持汽油瓶与打火机做出要点燃的姿态,以威胁加油站经理唐某尽快支付保护费,在遭到拒绝后逃离现场。同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郑孝奇第四次携带汽油瓶来到该加油站出口处,用打火机点燃汽油瓶后投掷在出口处附近,并威胁加油站工作人员不要报警,否则要用汽油瓶把加油站炸掉,后逃离现场。在返回家的途中,被告人郑孝奇在福清龙田镇前坑村后兜厝路口附近被民警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通过举证、质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孝奇为勒索钱财而采用向加油站内投掷燃烧汽油瓶等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孝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孝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郑孝奇判处四年六个月以上六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郑孝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郑孝奇预谋使用汽油瓶到位于福清市龙田镇上薛村福南花园小区旁的中国石油加油站威胁工作人员以收取保护费,后郑孝奇在家中用空瓶子、汽油、布条等工具自制了几个汽油瓶,并驾驶两轮摩托车携带其中的两个汽油瓶到该中国石油加油站,向加油站经理唐某索要人民币8888元的保护费。在遭到拒绝后,被告人郑孝奇遂在加油站出口处用打火机点燃其中一个汽油瓶,并将该汽油瓶投掷在出口处附近,又将另一个汽油瓶在加油站花圃处点燃,造成花圃着火后逃离现场,唐某见状即用灭火器将火扑灭。当日22时10分,被告人郑孝奇又携带汽油瓶到该加油站索要保护费,在被拒绝后,郑孝奇将携带的两个汽油瓶用打火机点燃后往加油站入口处投掷,后逃离现场。当日22时30分,被告人郑孝奇第三次携带汽油瓶进入该加油站内的便利店,在店内,郑孝奇手持汽油瓶与打火机做出要点燃的姿态,以威胁加油站经理唐某尽快支付保护费,在遭到拒绝后逃离现场。次日18时许,被告人郑孝奇第四次驾驶两轮摩托车携带汽油瓶来到该加油站出口处,用打火机点燃汽油瓶后投掷在出口处附近,并威胁加油站工作人员不要报警,否则要用汽油瓶把加油站炸掉,后逃离现场。在返回家的途中,被告人郑孝奇在福清龙田镇前坑村后兜厝路口附近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孝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唐某、郑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视频截图,监控录像光盘,扣押物品清单,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证明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孝奇为勒索钱财而采用向加油站内投掷燃烧汽油瓶等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孝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孝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孝奇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郑孝奇的刑期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2021年6月16日止。)二、未随案移送被扣押到的作案工具两轮摩托车、打火机予以没收,拍照存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丽娟人民陪审员 翁建福人民陪审员 高美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韵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