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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7刑终2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纪明帅、麦甫犯贩卖毒品罪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麦甫,纪明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7刑终289号原公诉机关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麦甫,男,198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籍贯:乐东县,户籍所在地:乐东县九所镇。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0月15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1年2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7月27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2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东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纪明帅,外号“阿帅”,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乐东县九所镇。因本案于2016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东县看守所。海南省乐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乐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纪明帅、麦甫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2016)琼9027刑初236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纪明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二、被告人麦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三、扣押的电子秤1个、三星牌白色手机1部(含手机卡1张)、烟酰胺1.67克、毒品3.67克,予以没收。四、扣押的人民币1114元,予以退还被告人纪明帅。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麦甫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麦甫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麦甫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麦甫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置,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麦甫撤回上诉。乐东县人民法院(2016)琼9027刑初23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心情审 判 员 王柱进审 判 员 蒙 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唐帅英书 记 员 马 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