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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4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奎章与宜昌高新区五区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奎章,宜昌高新区五区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4执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奎章。被执行人宜昌高新区五区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法定代表人胡兆新,该××理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奎章与被执行人宜昌高新区五区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宜昌高新区五区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无银行存款,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6)鄂0504执6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红军审 判 员 王兴林审 判 员 李志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代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