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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6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董占信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占信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6刑初464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占信,男,1963年4月1日出生于山西省平遥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山西省平遥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公诉刑诉[2016]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占信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任欣贵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占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6日22时45分,被告人董占信酒后驾驶晋A×××××号灰色北斗星轿车,在本市建设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内环街口北100米处,被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董占信血液酒精含量为106.58mg/100ml。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书,书证等相应的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占信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占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6日22时45分,被告人董占信酒后驾驶晋A×××××号灰色北斗星轿车,在本市建设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内环街口北100米处,被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董占信血液酒精含量为106.58mg/100ml。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2、机动车驾驶人酒精呼吸测试结果、鉴定意见通知书:经鉴定,被告人董占信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6.58mg/100ml。3、被告人董占信的供述及交待材料:2016年4月26日22时45分,我酒后驾驶晋A×××××号灰色北斗星轿车,在本市建设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内环街口北100米处,被当场查获。经鉴定,我血液酒精含量为106.58mg/100ml。4、查获经过:2016年4月26日22时45分,被告人董占信酒后驾驶晋A×××××号灰色北斗星轿车,在本市建设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内环街口北100米处,被当场查获。5、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及证人的基本身份情况。6、被告人的驾驶证复印件,视听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7、证人董某的证言,案发当天,我和本案被告人董占信也是我父亲,还有我妹夫在家附近喝酒吃饭,期间我父亲喝了二两左右的白酒,之后我们就各自走着回家了,当天后面的事情我不知道。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占信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董占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城区快速路上行驶,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董占信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较好,且自愿接受财产刑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占信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芮斌伟人民陪审员  冀锁琴人民陪审员  刘建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艳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