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4执14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金木与李金森、陈凤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木,李金森,陈凤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闽0304执14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金木,男,194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李金森,男,195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陈凤兰,女,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2016)闽0304执1484号执行决定书,限制被执行人李金森、陈凤兰出境,并扣留其有效出入境证件。现因申请执行人李金木以被执行人李金森、陈凤兰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李金森、陈凤兰的限制出境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决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金森、陈凤兰的出境限制。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翁金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仙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