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7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罪犯蒋永明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永明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7160号罪犯蒋永明,男,汉族,初中文化,1987年2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服刑。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4)宿豫刑初字第00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永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至2017年6月10日止)。被告人蒋永明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宿中刑终字第00103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中对上诉人蒋永明的定罪部分,撤销原判中对上诉人蒋永明的量刑部分,改判其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2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于2016年9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以罪犯蒋永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罪犯蒋永明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蒋永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累犯,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永明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三日(刑期至2016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红审判员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