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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杜荣源与烟台展翔食品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荣源,烟台展翔食品有限公司,刘鹏,刘艳珠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初492号原告:杜荣源,男,1949年8月20日生,汉族,台湾地区台南人,住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225号弄8号302室。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超,上海鑫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妙龄,上海鑫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展翔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轸大路108号。法定代表人:刘鹏,该企业生产厂长。第三人:刘鹏,男,1976年2月1日生,汉族,系烟台展翔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刘家滩二街81号。第三人:刘艳珠,女,1974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刘家滩二街8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荣源诉被告烟台展翔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刘鹏、第三人刘艳珠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杜荣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荣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杜荣源负担。审 判 长  任广科人民陪审员  王新利人民陪审员  孙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秀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