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1民初20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少辉与上官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辉,上官伟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221民初2091号原告:王少辉,男,1981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告:上官伟峰,男,1978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渑池县。原告王少辉与被告上官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少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官伟峰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6万元及利息(月利息按2分从2015年11月20日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被告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4年3月1日通过河南农村信用社转给被告19万元,后又给被告7万元现金,共计26万元。被告口头承诺很快偿还,但迟迟没有偿还。2015年11月2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1张,并保证在半年内清偿完毕,约定利息为2分/月。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分文未还。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经开庭审理,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上官伟峰于2014年从原告王少辉处分批借款共计26万元,并于2015年11月20日给原告补开借条1份,载明“今借王少辉现金贰拾陆万元(260000元),期限半年,月息二分”。因被告没有依约还款,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上官伟峰从原告王少辉处借款26万元的事实,有借条、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商业银行)存款凭条可以证明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可以佐证,事情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诉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上官伟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官伟峰偿还原告王少辉26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从2015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200元,保全费1820元,由被告上官伟峰负担。若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申请或审判庭的移送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审判长 彭治军审判员 韩平华审判员 张苏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