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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19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台州和诚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陈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和诚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陈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1967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和诚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中山支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75706988-6。法定代表人吴海斌。被执行人陈健,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台州和诚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的(2015)台椒民初字第29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台州和诚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健支付借款本金2256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路桥区人民法院首次查封被执行人陈健所有的坐落在椒江区名都锦绣花园24号楼3单元405室房屋,本案已参与分配,另向金融机构、本辖区车管、工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健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台州和诚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陈健目前财产一时难以处理为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程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台州和诚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陈健目前财产一时难以处理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1967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郭健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