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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2民初19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沁阳市润群养殖专业合作社与马宝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沁阳市润群养殖专业合作社,马宝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1993号原告:沁阳市润群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立起,系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青,沁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宝军,男,1963年2月16日生,回族。原告沁阳市润群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马宝军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沁阳市润群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沁阳市润群养殖专业合作社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沁阳市润群养殖专业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为85元,由原告沁阳市润群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杨媛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思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