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2民初19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沁阳市润群养殖专业合作社与马宝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沁阳市润群养殖专业合作社,马宝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1993号原告:沁阳市润群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立起,系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青,沁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宝军,男,1963年2月16日生,回族。原告沁阳市润群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马宝军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沁阳市润群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沁阳市润群养殖专业合作社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沁阳市润群养殖专业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为85元,由原告沁阳市润群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杨媛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思远 微信公众号“”